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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税前扣除项目应注意地方法规
浙江某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16年7月,到2016年12月31日尚处于筹建期。2017年5月,笔者在辅导该企业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由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为了扩大影响,该企业提前做了广告。2016年7月~12月共计发生广告费支出45.8万元。该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考虑到筹建期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该公告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其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规定明确了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归属于筹办费范畴。由此可以得出,筹建期广告费支出应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对于处于筹建期的房地产公司是否有特殊性规定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提到“符合条件的广告费”,虽然税法没有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作出解释,但笔者认为,“符合条件的广告费”首要条件是合法的,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于筹建期的房地产企业是否允许做广告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笔者查找浙江省地方法规发现,《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承办或代理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该房地产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做广告是不合法的,因此该笔广告费支出应属于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该房地产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此例说明,注册税务师在审查企业的一些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时,除了关注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还应注意地方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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